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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账户持有人的不同,金融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又以2017年6月30日为时间点进一步划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每种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均有所不同。
金融机构是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主体,主要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不包括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支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按照业务类型分为四类: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不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金融机构可以委托代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但相关责任仍由金融机构承担。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金融机构应对在本机构开立的相关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记录并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相关信息。
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持有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也应当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根据账户持有人的不同,金融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又以2017年6月30日为时间点进一步划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每种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均有所不同。
(一)新开个人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二)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三)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四)新开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五)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之一识别非居民
(六)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之二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余额为零,同时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五)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上述报送信息中涉及金额的,应当按原币种报送并且标注原币种名称。
对于存量账户,金融机构现有客户资料中没有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或者出生地信息的,无需报送上述信息。但是,金融机构应当在上述账户被认定为非居民账户的次年年底前,积极采取措施,获取上述信息。
非居民账户持有人无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的,金融机构无需收集并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