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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演员范冰冰的税务问题横跨娱乐圈和财经圈,一度引发热议。今天,小编将结合正在进行中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的修订,分析高收入人群和企业税收风险!
近年来税务机关将高收入人群作为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重点之一,对高收入文娱业从业人员,包括演艺界人员的税收管理更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关注重点。
个人所得税风险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税率和计税方法。
例如演艺人员从受雇公司(如有)取得的月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3%-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艺人员以个人名义受邀从事表演等取得的收入一般作为劳务报酬,适用20%(最高到40%)的税率。
在实务中,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对各类收入性质的界定以及不同性质收入金额的划分。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支付的一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日益复杂的业务模式下,不同情形的支付是否有义务扣缴,以及如何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问题对支付方来说是非常大的挑战。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除向取得收入的个人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还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妥善设置账簿,对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风险
经营模式成熟,业务已具规模的文娱从业者也会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开展业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居民企业一般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文娱影视业经常需要以现金形式做交易,收取收入和支付各类成本、费用。如果无法取得发票、取得假发票或代开发票,会面临成本、费用不允许抵扣和扣除的风险。
税务总局的此次《通知》特别强调,影视行业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填开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可以预期,严格的发票管理将是税务部门加强行业性监管的重要抓手之一。
文娱行业企业应自行判断其支出的收取方是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还是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妥善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会面临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抵扣的风险。
从2010年税务总局强调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开始,影视行业从业者就成为重点监管的纳税人群体。税务总局此次并未公开《通知》具体内容,但在其官网公布了这一消息,可以理解为是税务部门重视这类问题解决这类问题的决心,也是对相关行业从业者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督促。
影视行业以及其他文娱业纳税人应当关注相关要求的后续落实情况,从企业及个人层面,及时审视目前的业务实体架构、收入安排、费用支出等的相关税务处理情况,在税务合规的框架内探索合理的优化安排,并在需要时寻求港丰顾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