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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去”,境外投资成为很多企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可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一般称为“递延纳税”。
“境外投资者”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适用的非居住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或机构、场所,但获得的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住企业。
我国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将海外股东从境内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境内再投资,实行递延税政策,投资期间无需为该笔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冠疫情发生后,税务部增加政策宣传力度,根据最新消息,2020年第一季度全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款同比增加了65%。可见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境外投资者是十分有利的。
1.境外投资者分享利润而获得的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投资者分享利润而获得的增资者、新、股权收购等权益投资行为)。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的添加、转让、收购(合格的战略投资除外)。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 在中国投资新建企业;
②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③ 从第三方企业投资者手中收购中国居民企业的股份;
④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法。
2.分得利润: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直接投资:不是所有的境外投资者投资都适用再投资递延纳税新政,只有相关利润和资产以分配的形式“直接投资”到被投资企业才可以。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收益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相关资产所有权从利益分配企业转移到直接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人,在直接投资之前,其他企业、个人拥有临时持有权。
4.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对上市公司的新增、转增、收购的直接投资,符合战略投资条件的,也适用再投资递延纳税新政。对于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不仅仅有着投资条件上限制,还有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5. 境内直接投资的范围,为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