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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已正式投入运作!

    香港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已正式投入运作!供财务机构按自动交换资料安排提交有关申报财务帐户资料的通知及报表。


    内容摘要

    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区政府)于2017年6月30日的宪报刊登公告1,订明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为法定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的资讯系统。同日,香港税务局(税务局)发出新闻稿2,宣布自动交换资料网站3已于七月三日正式投入运作,供财务机构按自动交换资料安排提交有关申报财务帐户资料的通知及报表。

    香港特区政府于早前承诺交换2017年下半年的财务账户资料。一如所料,香港特区政府必须提供一个安全稳妥的电子平台让财务机构履行其在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下的责任。

    为作出进一步指引,税务局亦在其网站提供有关自动交换资料的基本资料以作参考4。随着自动交换资料网站正式投入运作,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终于到了实施阶段。在此阶段,财务机构应该已经建立了有效的资讯系统和程序履行其在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下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于2017年7月3日或之前已维持须申报帐户的申报财务机构必须于2017年10月3日或之前透过自动交换资料网站登记帐户及向税务局提交开始维持须申报帐户的通知,其他财务机构则必须于开始维持该等帐户的三个月内完成以上事项。申报财务机构亦应注意申报税务管辖区各自的首份资料所属期间5,以确保在税务局订明的时限内完成有关帐户的登记、通知及财务帐户资料报表的申报,以避免遭受任何惩罚。


    详细内容

    自动交换资料在香港的实施

    为实现香港特区政府就实施自动交换资料的承诺并在2018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资料交换(见附录),《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6已于2016年6月30日起生效,为香港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制订法律框架。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一致,香港的财务机构必须采取特定的尽职审查程序,识辨七十五个申报税务管辖区5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帐户,并收集这些帐户的须申报资料,及每年把资料透过财务帐户资料报表提交税务局。税务局收到资料后, 会每年与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交换资料。


    自动交换资料网站的简介

    修订条例生效后,税务局于2017年6月30日发出新闻稿,宣布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已于七月三日正式投入运作,供财务机构处理下列事项:

    发出有关以下事件的通知:(i)开始维持须申报帐户;(ii)停止维持须申报帐户;(iii)重新开始维持须申报帐户;及(iv)更改地址;

    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及收取及发出与申报财务帐户资料有关的信息。

    此外,根据《税务条例》第50I(1)条7,香港特区政府亦于2017年6月30日的宪报刊登公告,订明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为法定自动交换资料的资讯系统。

    财务机构在使用自动交换资料网站提供的网上服务前,须于该网站登记。它们亦必须使用「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核实身分,以确保传输资料的保密性。 

    根据修订条例,财务机构须于开始维持须申报帐户的三个月内透过自动交换资料网站提交有关开始维持须申报帐户的通知。由于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已于2017年7月3日投入运作,于2017年7月3日或之前已维持须申报帐户的财务机构必须于2017年10月3日或之前于自动交换资料网站登记及提交有关通知。


    注意要点

    随着自动交换资料网站正式投入运作,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终于到了实施阶段。在此阶段,财务机构应该已经建立了有效的资讯系统和程序履行其在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下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于2017年7月3日或之前已维持须申报帐户的申报财务机构必须于2017年10月3日或之前透过自动交换资料网站登记帐户及向税务局提交开始维持须申报帐户的通知,其他财务机构则必须于开始维持该等帐户的三个月内完成以上事项。申报财务机构亦应注意申报税务管辖区各自的首份资料所属期间,以确保在税务局订明的时限内完成有关帐户的登记、通知及财务帐户资料报表的申报,以避免遭受任何惩罚。


    注释

    1. 公告全文,请参见以下链接:http://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72126/cgn201721264474.pdf

    2. 税务局于2017年6月30日发出关于自动交换资料网站的新闻稿全文,请参见以下链接:http://www.ird.gov.hk/chs/ppr/archives/17063002.htm

    3. 自动交换资料网站的链接:https://aeoi.ird.gov.hk

    4. 关于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参考资料,请参见税务局官方链接:http://www.ird.gov.hk/chs/tax/dta_aeoi.htm

    5. 申报税务管辖区及其各自的首份资料所属期间,请参见链接:http://www.ird.gov.hk/chs/tax/aeoi/rpt_jur.htm

    上述列表于《2017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生效时,由两个申报税务管辖区扩展至七十五个申报税务管辖区,详情请参见《香港税务新知》2017年第3期(英文):http://www.pwchk.com/en/services/tax/publications/hktax-news-mar2017-3.html

    6. 有关《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详情,请参见《香港税务新知》2016年第7期(英文):http://www.pwchk.com/en/publications/hktax-news-jul2016-7.html

    7. 《税务条例》第50I(1)条订明税务局局长(局长)可就为施行自动交换资料安排而与局长通讯,指定任何系统。


    附录:七十五个申报税务管辖区的首份资料所属期间


    财务机构必须收集以下七十五个申报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帐户资料,并将资料提交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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