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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携手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重要公告,对涉及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涵盖取消退税货物、骗税企业出口货物等)的出口管理作出明确规范,以雷霆之势严厉打击“买单出口”等违规违法行为。
此次公告发布的举措标志着国家对逃税买单出口问题的整治,已从零散的专项行动跃升至法律法规的层面,为出口企业划定了清晰的政策红线。
征税规定: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需严格依照现行规定,视同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出口,均需按照内销货物的统一规定执行申报缴纳流程。
登记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首次产生纳税义务时,必须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如实完成纳税申报。
海关手续:纳税人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循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确保出口报关单的填写规范、完整、准确。
注销流程: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需先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借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若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实现清税信息共享,纳税人则无需再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行为规范: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相关主体及人员,严禁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或少报货值。
所得税缴纳:企业出口货物时,必须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告自3月25日起正式生效实施,为出口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买单出口”,简单来说,就是供应商在出口货物时,不直接自行办理报关手续,而是选择委托他人(如老王、老李等)代为处理报关事宜,自己仅负责提供货物。
那么,究竟哪些企业会选择“买单出口”这种看似便捷实则风险重重的方式呢?
1、无进出口经营权企业:部分出口企业因缺乏进出口经营权,无奈之下只能选择“买单出口”。这类情况在市场中占据较大比例。
2、流程不规范企业:一些出口企业自身流程管理混乱,经营者风险意识淡薄。对于货值较小或退税低甚至无退税的出口商品,为图一时方便,便选择了“买单出口”。
3、无法取得发票的企业:部分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因价格因素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进而选择“买单出口”。
4、违法意图企业:个别企业存在骗税、逃税、逃汇等违法意图,妄图通过“买单出口”来逃避监管,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次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无疑是对“买单出口”等违规行为的一次有力震慑。出口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出口市场环境。
建议年出口额500万元以下企业采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代码1039)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模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039市场采购贸易不需要采购发票,办理个体工商户,单票不超过15万美金,1年不超过3000万元(深圳地区要求)、可以合法收汇、可以办理个税核定征收(5%),但1039市场采购贸易模式有个缺点, 不能合并报表,也不能做规模,只能作为一般财税合规的一种补充。
很多跨境电商采购有的可以拿到专票、有的能拿到普票,而有的采购是拿不到票的,针对这种情况,需要解决的财税合规(资金、税务方面的合规),就需要对上面五种模式组合使用,比如拿到专票的可以做出口退税模式,拿得到普票的可以走出口免税模式,拿不到票就走香港公司采购模式、或1039市场采购、或出口免税核定征收模式,当然具体如何选择,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而定。
务成熟型企业:香港公司采购模式
建议年出口额2000万元以上企业建立境外业务主体,通过香港采购模式现业务合规化。成熟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申报体系,确保"单证流、货物流、资金流"三流一致。
香港公司采购模式,即香港公司直接向境内供应商进行采购,这样既可以省去境内主体公司报关,同时还可以解决采购无票的问题,因香港公司是不需要提供发票,只需要开形式发票即可,这对于供应商来说是很容易做到的。目前国内跨境电商用得比较多的是跨境宝1688平台,直接香港公司支付货款,然后供应商发货给香港,香港公司完成收汇,而最终香港公司会有一部分利润,这部分再结合服务出口模式做,即可把外汇资金合规回来,再根据实际做账务税务,一样做到财税合规。
注册香港公司对于跨境合规的优势
采购端合规化:作为境外采购主体,与境内个体工商户签订采购合同,解决境内供应商无法开票问题(仅需形式发票Invoice)。
资金端自由化:通过中国香港账户接收境外客户货款,避免境内个人卡收汇冻结风险,且无外汇管制。
利润留存优化:中国香港公司仅对本地利润征税(利得税8.25%-16.5%),离岸收入可申请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