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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关于应课利得税的特别规定

香港拥有良好的地理发展环境和经济环境,每年都有大量的投资人和经营者前往香港开展企业经营活动。注册香港公司后每年需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等,本文将介绍香港事务局关于应课利得税的规定:

香港公司税务政策.jpg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原文来自香港税务局(www.ir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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