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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做香港公司审计报税的时候,经常会遇到遇到票据的为,下面将介绍香港税务局关于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征利得税的规定:
由 1996 年 5 月 24 日开始,从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 5 年的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会根据特惠税率,即等于一般利得税税率的 50% 课税。由 2003/04 课税年度开始,此项宽减扩阔至包括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后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少于 7 年但不少于 3 年的「中期债务票据」。另外,从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后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 7 年的「长期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会获豁免征收利得税。
由 2011 年 3 月 25 日开始, 50% 的税务宽减进一步扩阔至包括从在该日或之后发行的到期期间少于 3 年的「短期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现在给予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前发行的「中期债务票据」的税务宽减及「长期债务票据」的税务豁免维持不变。但是,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该日或之后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如在收取或累算利息收入及利润时,有关人士是该债务票据的发债人的相联者,则上述的税务宽减或豁免将不适用。
由 2018 年 4 月 1 日开始,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可获的税务豁免经已扩阔。不论到期期间的长短,在 2018 年 4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润一律获豁免征收利得税。但是,如在收取或累算利息收入及利润时,有关人士是该债务票据的发债人的相联者,则有关税务豁免将不适用。
《税务条例》第 14A(4)及 26A(2)条分别订明符合此税务宽减或豁免的债务票据。
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的清单:
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的清单(截至2023年3月31日)
(以下清单是根据发债人提供的资料编制。)
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
符合利得税宽减资格的短期/中期债务票据
短期/中期债务票据拟符合《税务条例》第14A(1)条利得税宽减(即按一般利得税税率 的 50% 征税)的资格
符合利得税豁免资格的长期债务票据
由 2003/04 课税年度开始,长期债务票据拟符合《税务条例》第26A(1)条利得税豁免的资格
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
由2018/19课税年度起,债务票据拟符合《税务条例》第14A(1B)条利得税宽减的资格。
原文来香港税务局(www.ir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