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在2014年至2021年的法规演进中,与2021年1月22日发布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简称“2020年指引”,共同构成了对境内居民跨境投融资活动的法律框架。以下是对这两份法规的解读以及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要点。
(一)境内居民
境内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而境内居民个人则分为两类:1)持有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2)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二)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是为了海外上市、投融资目的而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即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可为直接控股型或间接控制型。
直接控股型:境内居民直接持有SPV全部股权,SPV持有原由境内居民持有的财产权。
间接控制型:境内居民通过投票权、信托、代持等方式间接控制SPV,享有经营、决策和收益权。
(三)作为出资财产
“37号文”明确规定,境内居民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可作为出资标的,但境内财产限于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
(四)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指境内居民通过SPV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活动,如新设、并购外商投资企业。允许“间接控制型”架构的存在对于返程投资具有重要意义,特别对于VIE架构实现境外上市的情况。
(一)前期费用登记
仅适用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应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总投资额的15%。超过规定额度需提供额外申请材料。
(二)登记受理机构
登记分为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两类,对应不同的受理机构。机构登记由机构所在地银行受理,个人登记则分为不同情形由不同地点的银行或外汇局受理。
(三)先行设立SPV注意事项
允许在申请登记前设立SPV,但需注意SPV不能进行与出资无关的活动。如果SPV发生其他费用、资金往来或出资,可能需要进行补登记。
(四)出资财产的定义
“2020年指引”对于出资财产的审核原则提到“境内个人已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一家或若干家境内企业的股权”。在实务中,该内容可能被解读为境内个人控制的“股权”可用于出资。
(五)非上市SPV权益激励计划办理登记
非上市激励登记属于较为特殊的个人SPV登记,可能存在难度,需注意权益激励计划的属性、审核逻辑、架构复杂性等问题。
通过综合理解“37号文”和“2020年指引”,在实务操作中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法规要求,确保境内居民跨境投融资合规进行。